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荏珣
霍冠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5號),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黃荏珣、霍冠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當事人欄漏載被告黃荏珣及霍冠融,茲發現有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規定與解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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