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驗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0‧25公克及包裝之塑膠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前淨重0‧26公克及包裝之塑膠袋3個),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重量如前述,有該實驗室鑑定書01份可稽。海洛因為列管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上開扣案驗餘之海洛因,確屬違禁物,且係第一級毒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鑑定時取樣使用之海洛因,已鑑定用罄而不存在,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