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 林鑛華
林岳宗 林鴻欽 林熒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藏寶 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7,760元(即按107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主張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