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民 訴訟代理人 郭鴻鑫 上列原告對被告嘉譜營造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