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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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25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七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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