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甲○○、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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