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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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惟淵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應更正為「105年度簡字第7508號」),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6年7月25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8日23時許│105年7月13日上午8│105年7月13日上午5時│105年9月27日3時許││││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584號│177號、105年度毒偵│177號、105年度毒偵│8390號││││字第6009號│字第600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141│105年度審訴字第2141│106年度審簡字第263││事實審││7508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3日│106年4月14日│106年4月14日│106年4月28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141│105年度審訴字第2141│106年度審簡字第263││││7508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1日│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17日│106年6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36號│第8941號│第8942號│第9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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