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87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弘科技衛浴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