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7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4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及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核對無訛,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