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暫繳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告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蘇治勳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返還暫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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