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麒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842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959號),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麒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關於「於108年1月12日上午7時29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法」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於108年1月8日某時,在竹北公司的宿舍,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判處有期徒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釋字第775號解釋,衡量本案情節,縱加重最低本刑,對被告無過度侵害之虞,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不思悔改以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衡以施用毒品行為之本質是藥物濫用、物質依賴,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考量被告於警詢程序否認犯行,且於偵查程序與本院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嗣經通緝到案而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始坦認犯行,態度欠佳,暨被告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職業為氣體工程,跟兒子同住,兒子已成年,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8年度毒偵字第1842號被告陳麒允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陳麒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毒聲字第570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再因製造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2年6月20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於103年3月19日確定,入監執行,於104年8月20日假釋出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並與上開撤銷假釋後之殘刑接續執行,於106年9月19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月12日上午
7時29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8年1月12日上午7時29分許,經警通知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麒允經傳喚未到庭,且被告於警詢時否認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然查,經警通知被告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等在卷可稽。故被告確有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於103年
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而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嫌,自應追訴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檢察官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書記官顏淳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