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3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聯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秀美 (董事長)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未於訴狀記載起訴之聲明,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5月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文明細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