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施佑典 原告 陳文福 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登隆 、 謝承翰 、陳紀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872,8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3,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72,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