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㈠債務人乙○○、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㈣債務人乙○○、丙○○、丁○○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丙○○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時,邀同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5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8年06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0,27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44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許│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8631元│ 桑妮 , 樂翠 │5月01日起││││││華││││├──┼───┼─────┼──────┼──────┼───────┤│2│新臺幣│丙○○,樂│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36249│ 翠華 │5月01日起│││││元│││││├──┼───┼─────┼──────┼──────┼───────┤│3│新臺幣│乙○○,許│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35399│桑妮│5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許│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31元│桑妮,樂翠│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丙○○,樂│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249│翠華│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許│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399│桑妮│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