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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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周山鍾 │台灣中小企業銀│99年1月31日│11,000元│0000000│││││行和美分行│││││├──┼───────┼───────┼───────┼────────┼────────┼──┤│002│彰利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和│99年1月31日│23,450元│DD0000000││││限公司 柯秋佃 │美分行│││││├──┼───────┼───────┼───────┼────────┼────────┼──┤│003│ 陳春祥 │華南商業銀行和│99年2月6日│7,795元│DD0000000│││││美分行│││││├──┼───────┼───────┼───────┼────────┼────────┼──┤│004│正益塑膠工廠周│台灣中小企業銀│99年1月31日│12,760元│AW0000000││││沐│行和美分行│││││├──┼───────┼───────┼───────┼────────┼────────┼──┤│005│ 黃呈祥 │有限責任彰化第│99年2月11日│14,500元│NA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和││││││││美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