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5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5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