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小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小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甲0000000000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巴塞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0000000000理委員會」;理由要領欄關於「巴塞隆納社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巴賽隆納社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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