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琪祐 選任辯護人 林育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琪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琪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嗣於113年11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安信
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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