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264號原告 蕭玉眉 被告 王冠賢 (原名: 吳柏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參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林翠珊
法官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