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應更正為「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第8行「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欄另應補充「按『尿液毒品檢驗…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一)字第87074574號函文可參,是前揭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檢驗結果堪以採信;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文內容足參。是以,依上開說明佐以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被告於98年4月23日13時35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堪以認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然自制力薄弱,無拒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均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740號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鄰○○路○段○○○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5年1月4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1408、16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
4月23日13時3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4月23日11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村○○鄰○○路○段○○○號住處為警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偵查時不利│被告於警局時親自採集並│││於己之供述。│封瓶送驗尿液之事事。│├──┼───────────┼───────────┤│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排放之尿液檢體呈安│││司於98年5月13日出具尿│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液檢體編號A-088號之濫│性反應,佐證被告曾施用│││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竹市│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實。│││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各1紙。││├──┼───────────┼───────────┤│三│本署94年度毒偵字第1408│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1669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件施用毒品之事實。│││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檢察官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承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