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此2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2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5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135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