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如附表三所示房屋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查報如附表三所示房屋之價值,並以加計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價值及新臺幣伍拾萬元後之總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
一、基隆市○○區○○段○○○○○號土地。
二、基隆市○○區○○段639、640地號土地
三、門牌號碼基隆市○○街1之2號、基隆市○○路287之1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