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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