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9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請求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鈺報關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932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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