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8號原告 盧秀玉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 陳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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