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補助費事件,聲請告知,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本件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告知之狀」,於訴之聲明項下記載:「請求裁定:一、立行政程序上實體的證據。二、請準許知之在後者的補正欠缺三個月的租金。權利及義務完繕。」等語,揆諸首開規定,顯不屬於本院管轄之事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