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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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林寬心 被告 唐登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登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登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以一訴附帶請求利息,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規定,應計算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113年4月2日止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萬6,5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