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29號聲明人甲○○
乙○○戊○○丙○○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 邱德欽邱潘瑞蘭 所生育四男、次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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