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緯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
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備註欄,關於「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之記載,應更正為「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備註欄原記載「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惟查,本案扣案之手機內含之門號SIM卡應為0000000000號,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附卷可稽,且原判決事實欄一亦為相同之記載,是原判決附表一備註欄所為之記載,顯係「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