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麗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1638號、109年度偵字第22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麗燕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第6行「內褲2條、滅蟑隊1盒、滅蟑擬膠劑1個」應更正為「竹碳纖維女內褲1件、 蘇菲娜 抗菌輕薄貼身內褲1件、滅蟑隊1盒、滅蟑凝膠劑1個」;第7行「濃情巧克力1個」應更正為「暹羅貓眼線液03濃情巧克1個」;第9行「8390元」應更正為「7679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侯麗燕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其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即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法紀觀念實屬淡薄,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本件各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之價值,暨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又無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物品名稱數量價值(單位:新臺幣)關聯犯罪事實1體香膏1個371元犯罪事實一㈠2體香棒1個456元3碧昂絲香水1罐1099元4大衛貝克漢淡香水1罐1099元5小方巾1條59元6暗黑寬髮圈1個139元7藏青寬髮圈1個139元8剪刀1支299元9星空藍印章包1個59元10防水袋1個239元11購物袋1個119元12修飾褲2條258元13竹碳纖維女內褲1件139元14蘇菲娜抗菌輕薄貼身內褲1件139元15滅蟑隊1盒159元16滅蟑凝膠劑1個249元17滅蟑隊酵母1個279元18眼影筆1個440元19暹羅貓眼線液03濃情巧克1個360元20眼線液1個360元21眉筆1個180元22唇膏1個240元23電子錶1個599元24石英錶1個199元25手錶6支2494元犯罪事實一㈡26指甲用品3個245元27強力便利膠1個199元28萬能黏著劑1個170元29蜜粉1個399元30慕絲1個500元31捲髮器1個499元32兩用鏡1個349元33氣墊梳1個299元34悅康棉織品1個299元35亮潔皙顏透白精華1瓶1499元犯罪事實一㈢36眼部精華霜1瓶1499元37淡香水1瓶1099元38修容修甲組1組219元39假睫毛2盒238元40音波震動牙刷1支488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1638號109年度偵字第22038號被告侯麗燕女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號12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郭廷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麗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於民國109年9月22日16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和緯店」,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體香膏1個、體香棒1個、碧昂絲香水1罐、大衛貝克漢淡香水1罐,小方巾1條、暗黑寬髮圈1個、藏青寬髮圈1個、剪刀1支、星空藍印章包1個、防水袋1個、購物袋1個、修飾褲2條、內褲2條、滅蟑隊1盒、滅蟑擬膠劑1個、滅蟑隊酵母1個,眼影筆1個、濃情巧克力1個、眼線液1個、眉筆1個、唇膏1個、電子錶1個及石英錶1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8390元),於得手後離去。
㈡於109年9月25日18時2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寶雅生活館」,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手錶6支、指甲用品3個、強力便利膠1個、萬能黏著劑1個、蜜粉1個、慕絲1個、捲髮器1個、兩用鏡1個、氣墊梳1個、悅康棉織品1個(價值共5453元),於得手後離去。
㈢於109年9月26日12時5分許,再次前往上址之寶雅生活館,徒
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亮潔皙顏透白精華1瓶、眼部精華霜1瓶、淡香水1瓶、修容修甲組1組、假睫毛2盒、音波震動牙刷1支(價值共5042元),於得手後離去。
嗣上 開商店店員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侯麗燕雖坦承其係監視器裡面的女子,然辯稱:我都沒有竊取上開物品,我沒有拿,不承認竊取罪云云,惟上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代理人 江德模 指訴歷歷,復有被告將物品之包裝盒拆除後丟置於貨架上離去之監視器擷取翻拍及臺南市政府警察第二分局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所辯,顯係臨訟缷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檢察官周文祥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鍾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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