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號再審原告 劉秀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秀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一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