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方筠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方筠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21日止累計117,003元未給付,其中105,093元為消費款、10,710元為循環利息(108/3/19~108/11/21)、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惠穎※108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方筠晴│自民國108年1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5,093元││月22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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