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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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8年4月30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98年10月12日,另犯性騷擾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第9584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拘役20日,於99年5月3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受刑人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