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宥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宥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0014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7月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毒偵字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法官審酌被告年紀尚輕,已有施用毒品紀錄,當知毒品危害之鉅,勿因施用毒品虛擲青春,卻未能堅持戒毒決心再犯本案,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教育程度為大學就學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透明結晶體1小包(驗餘淨重0.0014公克),經送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被告王宥軍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彰化縣○○鄉○○路○段○○○號之1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宥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民國108年7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7月14日晚間7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員林火車站附近之某網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後吸食蒸發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王宥軍在網路「GRINDR聊天交友」軟體,私訊不特定網友相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經網路巡邏警員查知後,於108年7月15日晚間6時3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號前查獲王宥軍,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14公克),經警採取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宥軍於警詢供述及│證明被告於前開時、地施用第│││偵查中之自白│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證明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安非他命之事實。│││014公克)││├──┼───────────┼─────────────┤│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證明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驗書1紙│安非他命之事實。│├──┼───────────┼─────────────┤│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彰│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之事實。│││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8年10月1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36號函、採尿同意書各1││││紙││├──┼───────────┼─────────────┤│5│GRINDR聊天交友軟體對│佐證上開犯罪事實。│││話紀錄擷取照片29張暨對││││話譯文1份、查獲照片12││││張││├──┼───────────┼─────────────┤│6│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14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檢察官王銘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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