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30號原告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 蕭坤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原告 陳報 之被告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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