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谷華於民國108年6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6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8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2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267,403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依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應向其該管長官為送達;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債權人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懇請鈞院向案外人國防部參謀本部(設台北木柵郵政90014號信箱)函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以利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戶籍謄本、往來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谷華│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8.95%│││267403││2月17日起│3月16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10.74%│││││3月17日起│2月16日止│││││├──────┼──────┼───────┤││││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8.95%│││││2月17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