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姿云黃麗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查詢單,表格1到5欄部分,上次收息日為108年
6月1日,則貴公司自108年5月1日起算利息及自108年6月
2日起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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