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和解筆錄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
原告 徐偉芳 被告 黃泓崴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就本院102年審易字第28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下午
12時34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通譯蔡明哲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徐偉芳被告黃泓崴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30日前全數匯款至原告指定之台北富邦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就刑事102年審易字第289號黃泓崴過失傷害案件不再追究。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徐偉芳被告黃泓崴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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