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20號原告艾迪爾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慧 被告秉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1,689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