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7號
調解筆錄原告 許育福 被告 黃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7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5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許育福被告黃炳森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許育福被告黃炳森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交付匯豐銀行敦北分行同額支票乙張交由原告收受無誤。
二、原告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53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許育福被告黃炳森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