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麒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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