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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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李桂珠 被告 李寶華
李方蓉 曹佳玉 訴訟代理人 趙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曹梅妹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李方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曹梅妹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死亡,留有附表一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產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復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法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李寶華、曹佳玉: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被告李方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所明定。經查,被繼承人曹梅妹於112年2月20日死亡,留有系爭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渠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迄未協議分割等情,有兩造及被繼承人曹梅妹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函所附辦理土地繼承登記資料等件為證,且被告李寶華、曹佳玉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李方蓉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何爭執或陳述,堪信上情屬實。據此,原告依民法前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從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本屬可分,認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應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毓青附表一:被繼承人葉錫周所遺之遺產及其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內容權利範圍或價值(新臺幣)分割方法1南投縣○○鄉○○段00地號土地1698分之1000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第一銀行竹東分行存款(00000000000)1,293元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各繼承人得自行向金融機構領取。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0)7元及孳息4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000000000)1,000,000元及孳息5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000000000)2,000,000元及孳息6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00000000000000)2,031,960元及孳息7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000000000)1,000,000元及孳息8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000000000)1,200,000元及孳息9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000000000)500,000元及孳息10中華郵政竹東下公館郵局存款(000000000)1,900,000元及孳息11新竹縣横山地區農會橫山分部存款(00000000000000)62,697元及孳息12新竹縣横山地區農會橫山分部存款(00000000000000)1,200,000元及孳息13新竹縣横山地區農會橫山分部存款(00000000000000)1,000,000元及孳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李桂珠1/4李寶華1/4李方蓉1/4曹佳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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