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8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字第48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字第48181號拍定人 吳順天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王柏興 債務人 林淇富林德祥 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春香 即林德祥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春燕 即林德祥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棋煇 即林德祥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奇忠 即林德祥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淇浩 即林德祥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就附表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由投標人吳順天拍定之程序,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818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與債務人林淇富即林德祥之繼承人等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日上午9時50分就附表動產所為之拍賣,參加競買人有 蕭友維 等12人,由競買人等陸續喊價,競買人 徐仁禹 於其他競買人喊價新臺幣(下同)12萬元、15萬元、20萬元時分別加價1千元,最後由徐仁禹喊價201,000元為最高標,但因無法現場提出價金,稱放棄投標,次高標之200,000元、150,000元之競買人 賴華英 及120,000元競買人 薛承鴻 、103,000元之競買人 林宜賢 亦稱放棄,喊價101,000元之競買人吳順天稱願購買並當場提出現金。投標人徐仁禹當場聲明異議稱其僅係201,000元之標金不願承買,但有喊價151,000元,法院沒有詢問是否願以151,000元購買,本次拍賣程序有瑕疵。拍定人吳順天則以投標人徐仁禹以201,000元得標,因為未能提出價金,故棄標,所以無法再以151,000元得標,其異議不合法等語抗辯。
三、依上開規定,本件拍賣程序應由喊價最高標之投標人徐仁禹拍定,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不得逕由次高標之投標人拍定,故應撤銷旨揭程序。
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
109年司執字048181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林淇富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春香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春燕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棋煇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奇忠即林德祥之繼承人、林淇浩即林德祥之繼承人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物品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備註1發電機6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2冷氣2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3廢棄水塔1個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4鐵桶7個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5鐵箱1個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6電焊機6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7電扇9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8氣瓶2組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9梯子4個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0鐵箱1個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1桌子1張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2鐵櫃2個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3打石機1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4切割機1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5冷氣(掉落)1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6氬焊機2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7鋼材1批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8線材零件工具1批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19熱水器1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20洗車設備2具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21感應電動機1台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22雜物1批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二路近北興路之洗車廠旁鐵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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