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吳旌綾 被告 王子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9年易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吳逸儒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