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告 蔡佩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頤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222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就被告蔡佩頤在次序9應受分配之票款為新臺幣(下同)2,601,917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則原告原未受分配之不足額為1,534,497元,倘剔除被告蔡佩頤上開分配票款金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即為1,534,497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4,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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