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陳阿貴
陳 劉鳳珠 陳秀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9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