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陳怡君 被告 許秀琪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字第3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湯有朋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