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華財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華財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華財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
編號1:臺北地院104年度簡字第2634號。
編號2至4: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144號。
編號5: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125號。
編號6: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442號。
編號7: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286號。
編號8: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401號。
編號9:屏東地院104年度簡字第1399號。
編號10: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648號。
編號11: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537號。
編號12: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536號。
編號13至18: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028號。
編號19至20: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99號。
編號21: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549號。
編號22至23號: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78號。
編號24:士林地院105年度湖簡字第81號。
編號25: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240號。
編號26:桃園地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
編號27: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465號,並定應執行拘役50日。
又其中編號1至25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78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等情,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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