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證諭即 楊富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更改,請註明更改前為何及更改後為何。
二、債務人楊證諭即楊富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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