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拆遷救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77號上訴人 蔡詹水雲 送達代收人 賴婷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英美 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877號請求確認拆遷救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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